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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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一、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 二、建立業務關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四、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
- 2.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交易。
- 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瞭解該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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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每一項的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下列情形發生時,應該確認客戶的身分: a. 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 b. 建立業務關係; c.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d. 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 舉例來說,如果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接到一個不動產買賣交易的委託,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他們應該確認委託人的身分,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 2.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接受客戶使用匿名或假名進行交易。這是為了防止洗錢或其他非法交易的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客戶希望以假名進行不動產交易,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應該拒絕並要求客戶提供真實身分證明文件。 3.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該瞭解該業務關係的目的和性質。這是為了確保交易的合法性並避免參與非法活動。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客戶希望與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建立業務關係以進行土地租賃交易,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應該了解交易的目的和性質,並確保交易符合法律和規定的要求。 以上解釋基於參考資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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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