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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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不得委由第三方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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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1 條,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者自己應該確認客戶的身份,不得委託第三方來執行這項工作。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者能夠有效地防止洗錢和打擊資恐活動。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資料,洗錢是一種將非法資金變得合法或者掩蓋非法資金來源的行為,而資恐則是指使用資金來支持恐怖主義或其他非法活動。因此,根據該條文,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者有責任確保客戶的身份不涉及任何非法或可疑活動。如果他們委託第三方執行確認客戶身份的工作,可能會增加洗錢和資恐活動的風險,因為第三方可能無法有效地執行確認程序。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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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