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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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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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條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根據臺灣法務部的官方網站,這項法規是為了確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不成為洗錢和資恐活動的渠道,以防止不法所得的財產透過這些行業轉換成合法財產。該法條的目的是遵從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的規定,促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履行相關的防制義務。具體的內容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的法條及解釋性文件以進行釐清。
-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五項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0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2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3 條條文
- 資恐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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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