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該項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8-1條,如果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條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後不改正的情況下,將會受到罰鍰處罰。如果第一次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則罰鍰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如果再次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則罰鍰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并且可以按次處罰。這表示如果當事人違反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先限期給予改正的機會,但如果仍不改正,將會根據罰則的規定處以罰鍰。其中,罰鍰的數額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並且可以依次逐次處罰。舉例來說,如果一方違反限期改正的命令並不改正,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這方再次被要求改正但仍不改正,則將被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按次處罰。
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該項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