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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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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該項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8-1條,如果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條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後不改正的情況下,將會受到罰鍰處罰。如果第一次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則罰鍰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如果再次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則罰鍰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并且可以按次處罰。這表示如果當事人違反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先限期給予改正的機會,但如果仍不改正,將會根據罰則的規定處以罰鍰。其中,罰鍰的數額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並且可以依次逐次處罰。舉例來說,如果一方違反限期改正的命令並不改正,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這方再次被要求改正但仍不改正,則將被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按次處罰。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增訂)

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該項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2 增訂)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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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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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8-1 條規定:「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該項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者,經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