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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3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 包租業或次承租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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