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9條,對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的違規情事,罰則如下: 1.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許可者,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者,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異動未於期限內報請備查者,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4.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5.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屬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之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6.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未於期限內將轉租資訊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7.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相關文件資訊者,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 2021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許可。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異動未於期限內報請備查。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屬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之租賃住宅服務業。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未於期限內將轉租資訊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相關文件資訊。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審酌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非難程度,及對服務當事人所生影響,爰定明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之情形,並得按次處罰。
審酌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非難程度,及對服務當事人所生影響,爰定明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之情形,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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