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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
  2. 前項測驗合格並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3.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及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但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不諳中華民國文字者,得增加其通曉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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