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2條的各項款: 1. 根據法規第26條的規定,外國人可以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測驗。參考資料需要與此相關,並提供一個與外國人參加管理人員培訓和測驗有關的例子。 2. 通過測驗並獲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的人,可以在租賃住宅服務業中受僱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參考資料需要與此相關,並提供一個與外國人在租賃住宅服務業中擔任管理人員有關的例子。 3.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擔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時,其相關業務文件和圖說應使用中華民國的文字。但是,如果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不懂中華民國的文字,可以增加通曉的其他文字。參考資料需要與此相關,並提供一個與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使用中華民國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有關的例子。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2條的內容,外國人可以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測驗,並通過測驗獲得證書後可以在租賃住宅服務業中工作。如果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擔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文件和圖說需要使用中華民國的文字,但如果當事人不懂中華民國的文字,則可以使用其他語言。相關例子如下: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2條第3項的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及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但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不諳中華民國文字者,得增加其通曉之文字。”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在台灣擔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他需要使用中文來處理相關的業務文件和圖說。然而,如果當事人不懂中文,可以增加其他他熟悉的語言來處理。這樣可以確保租賃住宅服務可以更好地與外國人進行溝通和協商。 以上所述為法規釋義,相關資料參考如下: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最新修訂日期需根據實際情況確認) - 租賃住宅市場管理資訊系統之相關資料 - 相關培訓和測驗機構的官方網站 - 相關法律專業書籍或期刊文章
外國人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 前項測驗合格並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及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但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不諳中華民國文字者,得增加其通曉之文字。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產業經營及專業人員國際化趨勢,租賃住宅服務業應順應世界潮流,對於有執業意願之外國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後充任之,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外國人依第一項規定取得執業資格後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於租賃住宅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上使用之文件及圖說,與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權益關係密切,為避免糾紛或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於第三項定明該等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然目前我國外籍人士超過75 萬,而不分是否歸化取得國籍之婚姻移民亦超過15 萬人,足見不諳我國文字之潛在群體數量龐大,若一致規範租賃住宅管理相關業務之文件及圖說皆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則可能影響該些群體之權益;為避免糾紛或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爰於第三項後段增加但書,若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不諳中華民國文字者,租賃住宅管理相關業務之文件及圖說得以其通曉之文字為之。 三、至於外國人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成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事宜。
一、為因應產業經營及專業人員國際化趨勢,租賃住宅服務業應順應世界潮流,對於有執業意願之外國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後充任之,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外國人依第一項規定取得執業資格後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於租賃住宅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上使用之文件及圖說,與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權益關係密切,為避免糾紛或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於第三項定明該等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然目前我國外籍人士超過75 萬,而不分是否歸化取得國籍之婚姻移民亦超過15 萬人,足見不諳我國文字之潛在群體數量龐大,若一致規範租賃住宅管理相關業務之文件及圖說皆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則可能影響該些群體之權益;為避免糾紛或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爰於第三項後段增加但書,若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不諳中華民國文字者,租賃住宅管理相關業務之文件及圖說得以其通曉之文字為之。 三、至於外國人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成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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