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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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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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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得依
第二十六條
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
前項測驗合格並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及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但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不諳中華民國文字者,得增加其通曉之文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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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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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租賃住宅服務業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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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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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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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業務及責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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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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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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