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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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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其應辦理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3條,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其應辦理的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團體或學校負責辦理。根據這項條文,指定的機構、團體或學校將負責執行全國聯合會成立之前預定的業務。然而,具體的指定機構、團體或學校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參考資料應該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本身以及關於成立全國聯合會前業務執行的相關法規文件。

立法沿革 1

(1061128 制定)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其應辦理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立法理由鑑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為新興產業,為避免輔導該產業發展期間未及時成立全國聯合會,致影響第二十二條營業保證金之繳存、收支管理及通知限期補繳營業保證金、第二十六條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取得、換證訓練及測驗、第三十條協調返還租賃住宅或續租事宜、第三十一條代為賠償及通知限期補繳營業保證金等相關事項之運作,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原應由全國聯合會辦理之業務。又該指定作業,事涉中央主管機關行使公權力,其指定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該業務之行為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所定行政權限委任或委託事項,或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委辦事項,尚非屬私經濟行政範疇,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61128 制定)

鑑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為新興產業,為避免輔導該產業發展期間未及時成立全國聯合會,致影響第二十二條營業保證金之繳存、收支管理及通知限期補繳營業保證金、第二十六條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取得、換證訓練及測驗、第三十條協調返還租賃住宅或續租事宜、第三十一條代為賠償及通知限期補繳營業保證金等相關事項之運作,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原應由全國聯合會辦理之業務。又該指定作業,事涉中央主管機關行使公權力,其指定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該業務之行為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所定行政權限委任或委託事項,或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委辦事項,尚非屬私經濟行政範疇,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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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3 條規定:「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其應辦理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