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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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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處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登記: 一、申請書。 二、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及經營型態。 二、分設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營業保證金繳存金額。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准予登記者,應發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
  4. 4.前項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及經營型態。 二、分設營業處所名稱及所在地。 三、核發機關、核發日期及登記證字號。
  5. 5.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分設營業處所在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第三項規定核發登記證外,並應將第一項之資料通知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分設營業處所的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申請書應詳細填寫以下事項: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和經營型態;分設營業處所的名稱、所在地和營業保證金繳存金額;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話,將核發分設營業處所的登記證,登記證上會載明以下事項: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和經營型態;分設營業處所的名稱和所在地;核發機關、核發日期和登記證字號。 若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分設營業處所不在該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除了按照第三項的規定核發登記證之外,還應將第一項的資料通知該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聯合新聞網的一篇文章(https://udn.com/news/story/7239/6014600),根據該條法規,分設營業處所的租賃住宅服務業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要檢附相關文件,包括租賃住宅服務業的登記證、營業保證金的繳存證明等。申請書要填寫詳細資料,包括營業處所的名稱、所在地,以及該租賃住宅服務業的營業項目和經營型態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會發給該營業處所一份登記證,上面載明相關資訊。若營業處所不在所在地主管機關的管轄區域內,還需要通知該業所在地主管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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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處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