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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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出租人在依據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時,應檢附以下文件之一作為相關事證: 1.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這是指由負責建築管理的政府機關核發的一個文件,證明該建築被核准拆除。 2. 屬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根據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的規定,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申請拆除執照,出租人需提供相應的文件來證明符合這個規定。 這些文件可以作為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相關事證。
- 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租賃契約名詞
- 核名詞
- 第七十八條但書條文
- 建築法 第 78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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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