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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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內容,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的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若有到職或離職異動,必須在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名冊並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第二項規定,若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停業、解散或無法追蹤而未按前項規定報請備查,則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參考資料: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日期:2018年8月7日。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184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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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