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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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有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或前條所定申請事由者,得併同向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至前條規定之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資料有欠缺者,應通知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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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如果有申請需要,可以一併向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2項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上述申請後,如果審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或者資料不完整,必須通知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於十五日內補正。如果屆期未能補正,則駁回其申請。 根據法規參照資料,最新的相關資料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法規重點解讀」,此文件由行政院主計署於2020年8月發布。該文件解釋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相關法規的內容,包括對租賃住宅服務業的管理、申請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解釋和指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條文
- 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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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