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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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1. 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2. 負責人。 3. 營業項目。 4. 所在地。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舉例來說,一家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公司在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和公司的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申請書中需要提供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項目、所在地等相關資訊。此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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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