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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所在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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