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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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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所在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1. 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2. 負責人。 3. 營業項目。 4. 所在地。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舉例來說,一家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公司在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和公司的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申請書中需要提供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項目、所在地等相關資訊。此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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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