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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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
- 2.租賃住宅服務業依前項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者,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時,應即向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申請退會,並於退會後一個月內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
- 3.租賃住宅服務業遷出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向原所在地同業公會或已加入之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申請退會,並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前,加入遷入地同業公會或第一項規定之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退會及重新加入同業公會: 一、遷入地所在地同業公會與原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相同。 二、遷入地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且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與原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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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在取得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後,如果所在地的同業公會尚未設立,就需要加入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的同業公會。如果已經按照前項的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的同業公會,當所在地的同業公會設立後,就需要向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的同業公會申請退會,並在退會後的一個月內加入所在地的同業公會。如果租賃住宅服務業遷出原許可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的區域,就需要向原所在地的同業公會或已加入的鄰近直轄市或縣(市)的同業公會申請退會,並在重新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之前,加入遷入地的同業公會或根據第一項規定相應的鄰近直轄市或縣(市)的同業公會。但是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免申請退會和重新加入同業公會: 一、遷入地的同業公會與原加入的鄰近直轄市或縣(市)的同業公會相同。 二、遷入地的同業公會尚未設立且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的同業公會與原加入的鄰近直轄市或縣(市)的同業公會相同。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在許可後需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如果該公會尚未成立,則需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的同業公會。一旦所在地同業公會成立,必須向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申請退會,並在一個月內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如果租賃住宅服務業遷出原有的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則必須向原所在地同業公會或相鄰的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申請退會,然後在重新申請許可前加入遷入地同業公會或相應的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但如果遷入地同業公會與原加入的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相同,或遷入地同業公會尚未成立且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與原加入的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相同,則免予申請退會和重新加入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203) 2. 盧雅琪、賴俊儒 (2017),《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法電解讀,資誠經濟事務所(https://www.pwc.tw/zh/tw/publications/assets/tw_acc_highlighting-407-2017.pdf)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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