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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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五、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營業項目及所在地。 二、經營型態。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金額。 四、加入同業公會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准予登記者,應核發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
- 4.前項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及經營型態。 二、核發機關、核發日期及登記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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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在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4.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5. 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6.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申請書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1. 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營業項目及所在地。 2. 經營型態。 3. 營業保證金繳存金額。 4. 加入的同業公會。 5.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將核發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該證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 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及經營型態。 2. 核發機關、核發日期及登記證字號。 有關的參考資料可查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和相關範例。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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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