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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五、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營業項目及所在地。 二、經營型態。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金額。 四、加入同業公會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准予登記者,應發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
  4. 前項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及經營型態。 二、核發機關、核發日期及登記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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