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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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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除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停業、復業及裁撤,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變更證明文件,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 一、分設營業處所名稱或所在地。 二、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經營型態或組織。
  2. 2.前項第二款事項有變更者,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先依前條規定辦妥變更登記,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准予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者,應換發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當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後,若下列事項有變更,除了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停業、復業及裁撤,應依照本條例第21條第2項的規定,在變更後的30天內,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的變更登記。這些變更包括: 1. 分設營業處所的名稱或所在地。 2. 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的負責人、營業項目、經營型態或組織。 根據本條例第2項,若前述事項有變更,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先依照前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之後才能根據前項的規定申請分設營業處所的變更登記。 最後,依照第1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批准分設營業處所的變更登記,應該換發相應的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 參考資料: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3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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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除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