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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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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遷出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遷出後三十日內,檢附原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
  2. 2.前項分設營業處所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予該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者,應發該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及通知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登記及註銷原登記證;分設營業處所原在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並應通知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當租賃住宅服務業的營業處所遷出原登記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時,必須在遷出後三十天內向遷入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原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如果遷入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了此分設營業處所的變更登記,應該核發該分設營業處所的登記證,并通知原登記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登記並註銷原登記證。如果分設營業處所原本並不在遷入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管轄區域內,還需要通知該業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使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及其相關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上的解釋涉及到主管機關的管轄區域變更,以及相關的登記程序和文件需求,這些內容都可以在相關法規中找到具體的規定和參考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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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遷出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本條例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