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遷出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遷出後三十日內,檢附原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
  2. 前項分設營業處所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予該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者,應發該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及通知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登記及註銷原登記證;分設營業處所原在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並應通知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