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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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當租賃住宅服務業的營業處所遷出原登記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時,必須在遷出後三十天內向遷入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原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如果遷入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了此分設營業處所的變更登記,應該核發該分設營業處所的登記證,并通知原登記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登記並註銷原登記證。如果分設營業處所原本並不在遷入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管轄區域內,還需要通知該業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使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及其相關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上的解釋涉及到主管機關的管轄區域變更,以及相關的登記程序和文件需求,這些內容都可以在相關法規中找到具體的規定和參考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非名詞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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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