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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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如果遷出原許可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就必須重新申請許可。另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許可後,也應該通知原許可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許可。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在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遷出原許可管轄區域後,他們如果還想在新的管轄區域內繼續經營,就需要重新向新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原許可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需收到通知,以便廢止原本的許可。 例如,如果某租賃住宅業者在台北市獲得許可,後來他們決定將業務轉移到新北市,根據該條款,他們必須向新北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許可,同時台北市主管機關也會收到通知,並廢止原本的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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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