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當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證書因中央主管機關根據該條例第27條第1項的規定被撤銷或廢止後,該管理人員在原因消滅後可以重新申請領取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 參考資料: 《租賃住宅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財團法人民生住宅發展基金會,https://www.rentalhousing.tw/law/doc/content.aspx?id=7f9d9bf8-e283-4f34-abf0-561a4e35f0e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