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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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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揭示之文件資訊,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者,得以影本為之;於其網站揭示者,得以電子影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租賃住宅服務業根據該條例第33條第1項的規定應該揭示的文件資訊,可以在營業處所明顯的地方揭示,並且可以使用影本來進行揭示;在其網站上揭示的話,可以使用電子影像來進行揭示。根據這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在揭示文件資訊時可以使用影本或電子影像的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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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揭示之文件資訊,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者,得以影本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