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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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收受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者,應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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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在收取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相關費用或文件時,應開立收據。 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租賃住宅服務業者與當事人的權益,確保收取費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透過開立收據,可以提供當事人確切的支付記錄,同時也能讓相關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租賃住宅業者收取了當事人的押金或服務費用,根據這個規定,該業者在收取費用時必須開立收據明確記載收費金額、收費日期以及相關細節。當事人可以憑藉這張收據,作為日後核對、爭議解決或法律投訴的依據。 此外,租賃住宅業者在收取費用時也應該遵守其他法規或合約的規定。例如,根據《民法》,承租人應依租賃契約約定支付租金,而出租人則有提供合符約定使用、收益狀態的租賃物的義務。在租賃契約關係中,雙方有各自的權益和義務,應該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這些相關法規的適用和解釋非常重要,可以作為法律系教授進一步研究和討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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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