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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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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規定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時,得查詢或取閱其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並得要求其陳述辦理業務情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有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檔案保存之。
第一項查
核
結果,主管機關得公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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