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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其課程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為大專校院畢業且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2. 每位師資人員每班不得講授超過二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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