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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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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其課程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為大專校院畢業且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2. 2.每位師資人員每班不得講授超過二門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11條,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的課程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為大專校院畢業且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每位師資人員每班不得講授超過二門課程。 依照「台灣全國家用電器聯合維修協會管理人員訓練大綱(略稱管理人員訓練大綱)」第9條的規定,所有受訓師資都必須具備相關的大學或專業學院講師以上的資格,或者是具有從事該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的專業人員。例如,如果有一個管理人員訓練的課程是關於家用電器維修,那麼該課程應該由具有相關經驗或相關教育背景的人來擔任講師。 此外,根據該政策,每位師資人員每班所能講授的課程門數不得超過二門。這是為了確保每門課程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和專注力來進行教學。 以上是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11條所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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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11 條規定:「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其課程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為大專校院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