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7.02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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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之訓練、測驗,及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以下簡稱登錄發證單位)辦理管理人員之登錄、發證,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經登錄及領有管理人員證書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之管理人員換證訓練(以下簡稱換證訓練)。
- 完成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資格測驗。
- 完成換證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換證測驗。
- 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之課程或時數不足者,應補足其課程或時數,始得參加前二項規定之測驗。
- 第一項及第二項測驗不合格者,得重新參加測驗。
完成管理人員資格訓練及換證訓練(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並經測驗合格者,全國聯合會應發給合格證明。
-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其課程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為大專校院畢業且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 每位師資人員每班不得講授超過二門課程。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按所需費用覈實編列,並依下列規定向參加者收取費用:
一、訓練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逾新臺幣二百元。
二、資格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六百元。
三、換證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事務,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期間,應組成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
- 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將年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登載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有變動者,亦同。
- 前項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辦理訓練之類別、課程計畫、時數及測驗方式。 二、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名冊。 三、聘請之師資人員名冊,包含學歷、經歷及講授課程。 四、訓練及測驗場地。
- 全國聯合會開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公告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 前項資料有變動者,全國聯合會應將變動部分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日前,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之。
管理人員訓練,每班參加人數不得逾八十人。
-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核實記錄參加訓練及測驗人員之出缺席情形及參加訓練人員之簽到退時間。
- 前項參加訓練遲到或早退超過十分鐘者,應扣除該課程一小時之訓練時數。
全國聯合會應將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之每班學員名冊、出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及測驗成績等資料建檔保存至少五年,並得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 完成管理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並經測驗合格者,得檢附合格證明文件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登錄。
- 前項登錄事項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住址。 六、聯絡電話。 七、登錄日期及字號。 八、有效期限。
完成前條登錄者,登錄發證單位應發給管理人員證書。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未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者,應重新參加資格訓練及測驗,經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登錄及發證。
- 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管理人員登錄及核發證書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重新登錄及換發證書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其他原因申請補(換)發管理人員證書者,亦同。
登錄發證單位應將登錄及發證之申請相關文件建檔保存至少五年,並得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業務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關於全國聯合會之規定。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全文共 2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7.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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