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未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者,應重新參加資格訓練及測驗,經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登錄及發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23條規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如果未重新辦理登錄和換證,就必須重新參加資格訓練和測驗。只有在取得合格證明後,才能再次申請登錄和發證。 參考資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23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