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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未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者,應重新參加資格訓練及測驗,經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登錄及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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