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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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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管理人員登錄及
核
發證書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重新登錄及換發證書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其他原因申請補(換)發管理人員證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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