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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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發證單位應將登錄及發證之申請相關文件建檔保存至少五年,並得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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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登錄發證單位需要將申請相關文件建檔保存至少五年,並可以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這意味著登錄發證單位必須將申請文件保存並建立檔案系統,以便將來查閱。這些資料可以以傳統的紙本形式保存,也可以以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保存至少五年的期限是確保相關文件能夠在一段時間之內被存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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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