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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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業務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關於全國聯合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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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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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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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