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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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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前條登錄者,登錄發證單位應發給管理人員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對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22條的理解,該條規定了已完成登錄的人員應由登錄發證單位發給管理人員證書。這意味著完成訓練並已登錄的人員將獲得相關的證書,以證明他們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資格。 根據最新的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這些證書的發放需要符合特定的標準和程序。具體來說,管理人員需要完成相關訓練課程並通過相應的考試,然後將其登錄在指定的發證單位。在符合這些要求後,發證單位將發給管理人員證書,這將成為管理人員從事租賃住宅管理工作的資格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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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22 條規定:「完成前條登錄者,登錄發證單位應發給管理人員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