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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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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管理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並經測驗合格者,得檢附合格證明文件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登錄。
前項登
錄事
項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住址。 六、聯絡電話。 七、登錄日期及字號。 八、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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