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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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3條,有關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的參加資格有以下三種: 一、具有國內或國外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的國民,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範例:一位申請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的申請人,畢業於某公立高中並取得畢業證書,符合第一項的資格要求。 二、通過考試院舉辦的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的特種考試,並持有相應的及格證書。 範例:一位申請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的申請人,通過了由考試院舉辦的特種考試,並獲得該考試的及格證書,符合第二項的資格要求。 三、通過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並持有普通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的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範例:一位申請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的申請人,通過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並取得了普通高中畢業程度的學力鑑定通過證書,符合第三項的資格要求。 此外,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3條的規定,外國人的資格參與則適用相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住宅政策推動委員會,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350091
- 行為能力名詞
- 持有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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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