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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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8條的條文,具下列資格之執業人員可在報名參加換證訓練時折抵課程時數申請: 一、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需要有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的執業資格證明文件,且有效期限需為二年以上。 二、地政士:需要有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的執業資格證明文件,且有效期限需為二年以上。 三、不動產估價師:需要有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的執業資格證明文件,且有效期限需為二年以上。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需要有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的執業資格證明文件,且有效期限需為二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執業資格證明文件的有效期限是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來計算的。 這條法規的內容和要求,可以從「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的相關法規文本中找到。我們也可以參考不動產仲介業管理辦法、不動產估價師法、地政士法、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來了解更多相關資訊。
- 第六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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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