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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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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第六條規定且具下列各款執業資格之一,其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上者,得於報名參加換證訓練時檢具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向全國聯合會申請折抵課程時數: 一、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 二、地政士: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
  2. 2.前項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8條的條文,具下列資格之執業人員可在報名參加換證訓練時折抵課程時數申請: 一、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需要有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的執業資格證明文件,且有效期限需為二年以上。 二、地政士:需要有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的執業資格證明文件,且有效期限需為二年以上。 三、不動產估價師:需要有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的執業資格證明文件,且有效期限需為二年以上。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需要有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的執業資格證明文件,且有效期限需為二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執業資格證明文件的有效期限是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來計算的。 這條法規的內容和要求,可以從「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的相關法規文本中找到。我們也可以參考不動產仲介業管理辦法、不動產估價師法、地政士法、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來了解更多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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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8 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且具下列各款執業資格之一,其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上者,得於報名參加換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