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完成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資格測驗。
- 2.完成換證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換證測驗。
- 3.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之課程或時數不足者,應補足其課程或時數,始得參加前二項規定之測驗。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測驗不合格者,得重新參加測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下: 1. 完成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者,有資格參加管理人員資格測驗。這表示一個人必須完成指定的資格訓練課程,並達到相應的時數要求,才有資格參加管理人員資格測驗。這個法條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多少時數的訓練,可以參考相關參考資料來確定具體要求。 2. 完成換證訓練課程及時數者,有資格參加管理人員換證測驗。這意味著已經持有管理人員資格的人需要完成特定的換證訓練課程並達到相應的時數要求,才有資格參加管理人員換證測驗。同樣地,具體的時數要求可以參考相關的參考資料。 3. 若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的課程或時數不足,必須補足缺少的課程或時數,才能參加上述測驗。這表示在達到參加測驗的標準之前,必須先完成所有相應的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 4. 如果在第一項或第二項測驗中不合格,則可以重新參加測驗。這表示即使沒有通過第一次測驗,仍然有機會重新參加測驗以再次試圖通過。 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住宅租賃法》、《住宅法》、《物業管理法》和有關相關法規的最新指引文件。這些資料將提供更多有關訓練要求和程序的具體細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