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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完成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資格測驗。
  2. 完成換證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換證測驗。
  3. 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之課程或時數不足者,應補足其課程或時數,始得參加前二項規定之測驗。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測驗不合格者,得重新參加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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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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