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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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訓練,每班參加人數不得逾八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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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17條,每班參加人數不得超過80人。這表示在進行管理人員訓練時,每個班級的參加人數上限為80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每個參加者都能夠獲得充分的訓練和指導。作為教授,可以參考辦法中的相關資料和官方指引,以確定在實施訓練課程時應遵守的相關規定,並確保每個班級的參加人數符合限制。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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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