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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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聯合會開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公告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 2.前項資料有變動者,全國聯合會應將變動部分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日前,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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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16條,全國聯合會負責開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根據該條規定,全國聯合會應在每班開課或測驗的二星期前,在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上公告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相關資料。如果這些資料有任何變動的情況,全國聯合會應在每班開課或測驗的二日前,在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上公告變動的內容。備註:根據我所能查到的資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的細節內容並未公開,故答案僅針對指定的第16條進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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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