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全國聯合會開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公告於該會網站及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站。
前項資料有變動者,全國聯合會應將變動部分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日前,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