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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國聯合會開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公告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2. 前項資料有變動者,全國聯合會應將變動部分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日前,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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