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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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將年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登載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有變動者,亦同。
- 2.前項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辦理訓練之類別、課程計畫、時數及測驗方式。 二、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名冊。 三、聘請之師資人員名冊,包含學歷、經歷及講授課程。 四、訓練及測驗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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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將年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登載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有變動者,亦同。 此條規定了全國聯合會在每年度開始的一個月前,應將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登載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計畫的內容有變動,也需要進行相應的登載和報送。 參考資料: 《住宅法》第31條 第4項 2. 前項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辦理訓練之類別、課程計畫、時數及測驗方式。 二、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名冊。 三、聘請之師資人員名冊,包含學歷、經歷及講授課程。 四、訓練及測驗場地。 根據該條規定,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1. 訓練的類別、課程計畫、所需時數以及測驗方式。 2. 負責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的工作小組名冊。 3. 聘請的師資人員名冊,包含學歷、經歷以及講授的課程。 4. 訓練及測驗的場地。 參考資料: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8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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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