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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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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期間,應組成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14條,全國聯合會在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期間,應組成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這個工作小組的目的是協助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事務,可以負責組織訓練課程、安排測驗試題、處理報名與收費等相關事務。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訓練及測驗能夠有系統地進行,並確保訓練和測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體的組成成員和機構可以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來確定,並且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來運作和組織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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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14 條規定:「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期間,應組成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