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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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期間,應組成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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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14條,全國聯合會在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期間,應組成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這個工作小組的目的是協助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事務,可以負責組織訓練課程、安排測驗試題、處理報名與收費等相關事務。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訓練及測驗能夠有系統地進行,並確保訓練和測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體的組成成員和機構可以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來確定,並且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來運作和組織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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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