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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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事務,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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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13 條」,全國聯合會負責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事務,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租賃住宅管理援助條例》規定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訓練和發證制度。根據該條例第十三條,全國聯合會就管理人員的訓練和測驗事務,應該制定相關的作業規範。全國聯合會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作業規範,供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援助條例施行細則》,全國聯合會是執行管理人員訓練和測驗事務的機構。根據第十三條規定,全國聯合會負責制定管理人員訓練和測驗的相關作業規範,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提交備查。 這些資料說明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13 條的相關規定,包括全國聯合會的職責以及向中央主管機關報送相關作業規範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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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