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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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核實記錄參加訓練及測驗人員之出缺席情形及參加訓練人員之簽到退時間。
- 2.前項參加訓練遲到或早退超過十分鐘者,應扣除該課程一小時之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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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18條,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時,應核實記錄參加訓練及測驗人員的出缺席情形,以及參加訓練人員的簽到和退時間。如果有人在參加訓練時遲到或早退超過十分鐘,則該課程一小時的訓練時數將被扣除。 根據台灣《租賃住宅管理辦法》,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是為了提升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資格,並確保他們具備適當的知識和技能來處理租賃住宅相關事務。全國聯合會負責統籌這些訓練和測驗的執行,並負責核實參加人員的出缺席情況。如果有人在訓練期間遲到或早退超過十分鐘,則該課程的訓練時數將被扣除。這是為了確保訓練的完整性和效果,並鼓勵參加人員按時參加和完成訓練。
- 核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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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