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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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5條,具有以下執業資格之一並符合第3條規定資格的人,其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應為二年以上。這些資格包括: 1. 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可以折抵課程時數。例如,他們需要掌握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以及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2. 地政士: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可以折抵課程時數。他們需要瞭解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3. 不動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可以折抵課程時數。他們需要瞭解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4. 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可以折抵課程時數。他們需要瞭解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以及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 此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的計算是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 以上解釋來自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 第三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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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