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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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之非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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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2條中的「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之非營利團體」的釋義是指根據該辦法,租賃住宅團體是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并依法成立的非營利團體。根據這條規定,租賃住宅團體必須是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并且必須依法成立的非營利團體方可符合該辦法的定義。 作為純文字 AI 模型,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建議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文本或相關官方文件以獲得準確且最新的資訊。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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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