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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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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1條是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指出:「為促進租賃住宅建設,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辦理完工及出租住宅單位予承租人為條件,與設案建商訂立合作契約,並採「領先出租、優先承租」辦法處理。」 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促進租賃住宅建設而制定的,允許中央主管機關與建商簽訂合作契約,在住宅完工後優先出租給承租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更多的租賃住宅供應,並提高租賃住宅的使用率。 至於有關該法規的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因為沒有提供這項法律的最新版本。建議查詢相關政府部門的網站或最新公告,以獲取這方面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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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