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7.31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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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之非營利團體。
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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