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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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 2.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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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5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1.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此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實施租賃住宅團體獎勵時,應該訂定相關的獎勵計畫,並進行評選程序。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應該依據各該計畫的獎勵條件和標準,進行評選工作。 2.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此條規定,獎勵計畫應該包括以下事項,並在評選開始前的三個月公告: 一、獎勵的資格和條件。 二、申請的方式和受理期間。 三、申請所需要附上的文件。 四、評選的方式、基準和程序。 五、獎勵的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6條,獎勵計畫應該詳細列明符合資格的標準和要件,以及評選的方式和程序,以確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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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