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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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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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在辦理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中表現優良的租賃住宅團體,可以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來進行獎勵,並且需要以公開儀式的方式進行。這樣的獎勵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並肯定這些團體在租賃住宅事務中的出色表現。 參考資料: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台北:住宅及城鄉發展部,2019年6月) 範例:根據主管機關的制度,一個租賃住宅團體在一年內成功推動了多項租賃住宅相關事務,包括提供優質的住宅環境、提供完善的租賃服務、建立健全的住戶管理制度等。主管機關通過公開儀式,頒發了獎金、獎狀和獎牌,以表彰這個團體在租賃住宅事務上的優異成績。這樣的表彰不僅鼓勵了這個團體繼續努力,也為其他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了榜樣和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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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