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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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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可以遴聘專家學者來組成評選小組。該評選小組的成員由主管機關選聘,他們將負責對申請的租賃住宅團體進行評選,以確定是否符合獎勵的標準。這些專家學者所做的評選應該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指引,以確保客觀公正。例如,根據相關資料,可能的範例是,在評選小組中遴聘了房地產專家、法律專家和建築專家等,這些專家將根據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的要求對申請進行詳細的評估和評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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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