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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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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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3條,該基金在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權益解繳給國庫。這表示該基金在結束時需要對所有收支進行結算,計算出最終的存權益,並將此部分解繳給國庫。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基金的資金被妥善處理,並且符合相關法規對於基金結束時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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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