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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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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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平均地權基金在年度決算時有盈餘,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根據這項規定,當平均地權基金在年度決算結束時有賸餘時,應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分配,並確定分配的方法和標準。具體的分配辦法和標準需要參考該法條的具體規定和相關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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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