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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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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2.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3. 3.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4. 4.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應自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本會由九至十三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位為召集人,應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一位為副召集人,應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則由本部聘兼有關機關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可續聘;機關代表則應隨其本職進退。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若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此外,本會的委員在具有利害關係的會議事項上應自行迴避。 參考資料: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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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