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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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五、辦理公地放領業務所需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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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本基金的用途包括:辦理土地重劃所需的支出、辦理區段徵收所需的支出、基金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和維護支出、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的支出、管理和總務支出,以及其他有關支出。 這意味著該基金的款項可以用於土地重劃相關事項、區段徵收相關事項、管理和維護基金土地資產、推動平均地權業務的研究和發展、管理和總務事項,以及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支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區段徵收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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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